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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中華民國簽證
由國外申請入學者收到本中心「入學許可」後,請帶著入學許可至當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「停留簽證」,來台目的請勾選「求學」。
若當地無任何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, 請至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適當之轉機國家(如香港、泰國),向當地駐外館辦理申請手續。
請注意:持免簽證或落地簽入境中華民國者,期滿將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。
外籍人士抵達台灣時需填寫入境登記卡(Arrival Card),居住地址填寫本校地址即可。
來台後簽證相關事宜
若獲得六十天可延期的「停留簽證」,延長期限為一百八十天。
學員應注意抵台時海關所蓋的效期戳。抵台入學後每六十天應去警察總局辦理延長手續。預定念兩個學季的學員請注意,抵台後一百八十天應離境的規定。如果申請人獲得三十天不能延長的「停留簽證」入境,抵台註冊後請向外交部申請改換成六十天可以延長的「停留簽證」。
若簽證上蓋有「不准延簽」或持14-30天之短期簽證者,可試試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延長。需要文件有護照、畢業證書成績單、財力證明、在學證明(請至中心申請)、與照片一張。若獲准改變簽證,即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延簽。
相關單位
-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http://www.boca.gov.tw
- 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
- 服務時間: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,上午08:30—下午17:00 (中午不休息) 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- 總機 :( 886 2) 2343-2888 傳真: ( 886 2) 2343-2968
- 護照詢問專線: ( 886 2)2343-2807~8
- 簽證詢問專線: ( 886 2)2343-2885 (12:30~13:30為中午休息時間)
- 緊急聯絡電話:(886 3)398-2629
-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
-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100-66 台北市廣州街15號 NO.15,GUANGJHOU ST., JHONGJHENG DISTRICT, TAIPEI CITY 100-66, TAIWAN (R.O.C.).
- 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00-17:00(11月30日前下班時間為17:30),中午不休息
- 總機 :( 886 2) 2388-9393 傳真: ( 886 2) 2388-9393
- 諮詢專線: ( 886 2)2389-9983
- 外國人在台生活服務專線:(886)0800-024-111
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與外僑居留證(ARC)
如欲申請居留證,需已在本組完成連續四個月之正規課程(其他教育部認可知大學所附設之國語文中心學習之期間,亦可一併計算),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(故需預繳下學期學費)。申辦居留簽證步驟如下:
- 步驟一:先至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,所需文件包括:
- 簽證申請表
- 護照
- 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頁影本各一份
- 在學證明
- 出缺席紀錄
- 成績單
- 財力證明正本籍影本各一份(如銀行存款證明或國外匯款證明,至少約新台幣70,000元)
- 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(內容應包括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)
- 六個月內白底、彩色(4.5cm×3.5cm)脫帽照片兩張
- 申請費用(約新台幣3,000元,實際金額以外交部最新公告為準)
-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
- 步驟二:至居住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換發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, ARC),所需文件包括:
- 簽證申請表
- 護照
- 在學證明
- 出缺席紀錄
- 照片兩張
- 申請費用(約新台幣1,000元,實際金額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最新公告為準)
- 延期外僑居留證者
- 欲延長外僑居留證者,需於期前攜帶「護照」、「在學證明」、「出缺席紀錄」及「外僑居留證」,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填寫申請表辦理。